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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才相关政策汇编
编辑来源: 超级管理员  时间: 2018-10-19  浏览: 2653人次

中共焦作市委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

焦发〔2016〕9号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对产业转型发展的引领作用,现就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围绕“产业集聚人才、人才引领产业”,大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构建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创业体系,实现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的无缝对接,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助推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

(二)总体要求。以服务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着力点,健全市场配置机制,落实相关人才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集聚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目标任务。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成长性服务业,大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5年内引进培育20个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300名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80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业企业家;建成10个技术创新基地,形成人才与科技相辅相成、创新与创业紧密结合、企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把焦作打造成为更具活力、更具吸引力、更具竞争力的新型工业城、区域中心城。

二、引进培育对象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引进培育具有创新创业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初步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条件,能够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成果来焦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团队)。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关键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并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省“百人计划”申报条件,或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担任相当于正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才;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

2.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技术处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

3.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专家学者,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在知名企业、金融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高层次创业人才

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关键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

2.高层次创新人才

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拥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

针对焦作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点人才引进培育计划

1.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每年不定期组团赴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和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招聘高层次人才,力争做到引进一批人才,培育一批团队,带动一批项目,形成一批新兴产业;依托招商机构和涉外机构面向海内外开展招才引智工作;支持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共引共享的人才引进新机制。

2.大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建立健全校地、校企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鼓励各类用人主体委托知名科研院所培养高层次人才。采取“人才+项目”等方式,依托国家和省重点人才计划及重点科研、工程和产业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建立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焦开展专题培训机制。从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中选派科技、经营管理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挂职,帮助培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3.实施高端人才柔性引进办法。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原则,依托重点产业、优势学科等载体平台,设立特设岗位,按照人在岗在、人走岗销的管理方式,吸引国内外创新人才来我市兼职、科研与技术合作、入股、联办实体、项目咨询、顾问、短期服务等。工资方式灵活多样,具体与用人主体协商。鼓励我市企业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吸纳人才和技术。

4.实施本地创新创业人才开发培育计划。分类管理,跟踪服务,大力实施对全市现有具备创新能力的各类优秀人才的素质提升计划。每年遴选30名优秀创业人才进行专项培养,提高其在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金融服务、现代管理等方面能力。围绕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每年组织20名科技创业企业家学习深造、培训研修,支持科技创新。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二)搭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1.加快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以焦作市人才创新创业园为基地,充分利用焦作市电子商务产业园、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等地基础设施和平台资源,大力开展高层次人才与高端智力引进工作。依托驻焦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营造适宜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力争将我市人才创新创业园建设成为我市引智创新基地、引智成果转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

2.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借力驻焦高校、科研机构优势,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流动站)等。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引进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建立行业公共研发中心,支持行业企业的协同创新。

3.加快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推动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创业成本,助推创业实体快速成长发展。充分利用我市闲置厂房、办公楼等存量房产资源,探索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载体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4.建设高层次人才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焦作市人才创业投资基金,加强政府资金引导,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型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围绕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制定有针对性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各种社会投资主体兴办创业投资机构,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创业投资与担保机制,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型企业创立、培育、成长、发展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科技与金融服务。

(三)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1.提升招才引智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人才创业跟踪服务机制,为人才创业提供全过程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支持人才中介服务业发展,加快培育人才中介市场,打造具有技术、市场和资本融合功能的科技服务产业链。加强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国际猎头公司等的合作。积极利用“海内外英才中原行暨焦作创新创业洽谈会”等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宣传推介焦作产业发展优势和人才政策环境,促成人才、项目、载体和资本要素有效集聚。

2.创新配套服务措施。出台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安居、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畅通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完善编制岗位,解决事业单位引才难问题。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优越的条件,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

3.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定期组织开展高层次专家论坛、研讨交流和各类咨询服务活动,健全人才沟通交流载体。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四个尊重”的价值导向和“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使“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入人心,使人才引育、创新创业理念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共识和全社会的共同取向。

四、激励政策

(一)项目产业化资金扶持

1.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3000万—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0万—1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其它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3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2.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3.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5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4.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团队)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二)多元化金融支持

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全面享受5个方面金融支持:

1.股权投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可由我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

    2.跟进投资:为支持社会资本风险投资活动,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市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贷款风险补偿: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设立市级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支持我市创新创业项目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进行奖励和补偿。

4.贷款担保: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符合条件下,由市有关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

5.银行贷款贴息: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通过银行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各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合理定价,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融资新模式,市财政对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每户企业的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科技自主创新

1.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积极支持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新认定(批准建设)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奖励,省级以上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研发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或合作共建的公共研发平台实行“一事一议”。

3.对发明专利、科技含量较高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5000元、8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的省政府专利奖一等奖和特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的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和金奖,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探索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估价值提供相应金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4.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为20万元和50万元。探索制定《焦作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5.探索设立、联合或引进种子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完善股权与分红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焦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探索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留住企业核心人才。

(五)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申请设立科技企业,经评估或协商,允许引进人才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注册资本最多100%的比例作价入股。

(六)创新创业场租支持

1.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人才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提供分别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

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七)给予特别荣誉激励

1.优先推荐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百人计划”等市以上重点人才计划。

2.建立焦作市荣誉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等荣誉称号,按规定给予相关待遇。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才,推荐和协商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

3.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专项申报,可突破引进单位的岗位职数,引进后作出较大贡献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坚持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制度,定期了解联系对象创新创业及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协调驻焦高校、科研院所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兼职教授、研究员岗位;协调驻焦高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开放。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作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尽快制定与本意见配套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例会、领导干部联系高端人才等制度机制,高效推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导人才(团队)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形成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根据人才(团队)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加强同级财政资金保障。整合人才、科技、产业发展等方面资金,设立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消除财政资金“碎片化”、“多小散”问题,使财政资金集中发力,避免对同一项目、企业或园区的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考核评价。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绩效评估,定期开展人才满意度调查和人才需求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调整政策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将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工作纳入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完善引才机制。根据焦作产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引才活动,突出亲情引才、乡情引才,发挥焦作在外商会、联谊会的平台作用,吸引和激励归国、归乡人才(团队)回焦作创新创业。充分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的引才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引进力度。

(五)建立退出机制。强化人才发挥作用情况的考核,坚持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规范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的契约行为,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评价、激励人才,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约束激励人才。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或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取消其人才待遇。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扶持政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实施办法》的通知

焦办〔2016〕3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精神,加快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任务: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力争5年内引进培育一批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一批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助推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

第三条  引进培育人才范围为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成长性服务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主要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团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示范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第五条  主要职责

市人才办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各项任务的督促落实。

市人社局负责前期需求调研,发布领军人才(团队)需求公告,受理并初步审核申报资料,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身份、职称等资料,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申报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资料,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初审阶段工作,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开展经济效益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学历等申报资料。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护照等申报资料。

市审计局负责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资金的抽查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政策兑现、人才服务保障等工作。

各县(市、区)、示范区负责领军人才(团队)的项目收集、审核、申报,以及落地衔接、后续跟踪服务、中期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引进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中,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焦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焦工作6个月以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省“百人计划”个人申报条件,或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担任相当于正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才。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并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3.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或所创办企业须在焦作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技术处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

(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专家学者,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

2.在知名企业、金融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对于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

1.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2.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关键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

3.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

(二)高层次创新人才

1.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有3年以上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

2.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

3.拥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尤其是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有一定工作经历并且担任中高级职务、能够带项目的创业人员、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高端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在焦作市范围内注册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或已有企业引进的领军人才(团队),均可申报焦作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实行常年受理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和人才认定标准,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市人社局对外发布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政策及申报公告,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二)组织申报。各县(市、区)、示范区负责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申报,驻焦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三)审核推荐。由各县(市、区)、示范区、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单位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年龄、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根据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四)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核实进入初选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对项目进行初审,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五)综合评审。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分为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价四个阶段。

市人才办负责制定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和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其他相关单位做好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和综合评价等阶段的配合服务工作。

(六)确定人选。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市人才办提出拟资助人才(团队)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资助对象,由市委、市政府发放《焦作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证书》、《焦作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七)项目资助。依据人才证书及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资助资金,兑现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后,由市人才办与人才(团队)签订《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进度、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时间节点、预期完成目标等。其中要特别注明人才(团队)注册资金应占首期财政支持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效存续期内,企业应具有独立核算能力,可独立申报纳税。

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研究意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人才(团队)任务书签订后,由市财政局依据具体内容,首次拨付启动经费总额的50%,剩余的30%、20%在项目中期评估、终期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分别拨付。如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动用经费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申请,经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拨付。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产业化、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需独立核算,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自签订任务书起正式实施,执行期为3年。

第十三条 中期评估

(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各县(市、区)、示范区组织相关部门抽调技术、财务专家共同组成中期评估小组,开展中期评估。

(二)评估内容。以申报的申报书、计划书及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中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主要提交材料包括:中期报告、公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估程序。采用听取汇报、专家质询、查阅证明材料及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四)评估结果。中期评估结束后,各县(市、区)、示范区组织部门需形成书面中期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才办。

第十四条  终期验收

(一)项目终期验收工作须在任务书终止之后半年内完成;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向市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二)验收主体。终期验收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外聘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三)验收内容。以申报的申报书、计划书及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落实与使用管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验收时间。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管理对象在完成项目、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向市人才办提出验收申请。

(五)验收程序。采用项目汇报、审阅资料、专家质询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六)验收材料。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焦作市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团队)申报表》、《焦作市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团队)计划书》以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终期验收申请表。

3.验收报告,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水平以及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

4.公司经营报告,重点介绍项目实施期内的公司建设情况。

5.财务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经费到位、管理和支出情况。

6.项目所完成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七)验收结论。市人才办将终期验收结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做出终期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奖惩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等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和《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第19号政府令)执行。对于在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中期评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启动经费总额的30%。中期评估“不合格”者,给予30个工作日的整改时间,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项目经费。已拨付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终期验收“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启动经费总额的20%。终期验收“不合格”者,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停止剩余20%启动经费拨付工作,已拨付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引进人才(团队)单位或受支持人才(团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2.未对支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

4.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支持资金。

5.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6.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

五个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6〕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五个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3日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符合焦作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已在焦作市工作、来焦作市自主创业或已与焦作市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在具备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三)高层次人才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无年龄限制,省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市级高级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程序。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认定标准。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选,国家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及其研发团队,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名老中医,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百人计划”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优秀专家,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原名师,河南省名中医,全国技术能手,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焦作市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焦作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焦作市市管专家,焦作市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人才:高级人才。主要包括:焦作市高层次创新人才,焦作市高层次创业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第十条  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标准难以界定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偏才”“专才”,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十一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在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增加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受理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颁发认定证书。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其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选将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存档。

第十七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高层次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第(一)、(二)项情形被取消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等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任期内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有步骤、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包括人才公寓)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或选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采取优选的办法确定,由开发企业管理。高层次人才选择实物配置的,按照以下建筑面积标准执行:A类人才260平方米;B类人才180平方米;C类人才150平方米;D类人才120平方米;E类人才100平方米。

第六条  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时,按照用人单位和受益财政各出资一半的原则(示范区及四城区财政所需资金按1:4的比例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负担),给予购房补贴。其标准如下:A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120万元;B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80万元;C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60万元;D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40万元;E类人才发给购房补贴20万元。

第七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也未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申请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如下:A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3000元;B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2500元;C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2000元;D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1500元;E类人才每月发给租房补贴1000元。

第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时间最长不超过其任期。入住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A类人才入住80平方米;B类人才入住65平方米;C类人才入住55平方米;D类人才入住45平方米;E类人才入住35平方米。

第九条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先在市房产管理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查询政策,下载表格,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申请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高层次人才证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

(二)审批。市房产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分别在市房产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签署审批意见,送市财政部门备案。审批结果分别在市房产管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安排人才公寓或拨付补贴。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审批意见安排人才公寓,市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拨付补贴。

第十条  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的,在购房的第1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2年至第5年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15%,其购买的住房5年内不得交易。5年内交易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

市财政给予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购买、租住商品房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配偶。

(二)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对层次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

(四)人才终止在焦作市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购房补贴停止发放,租房补贴次月停发,收回人才公寓住房。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住房政策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要服从人才工作大局,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记录人才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期数和金额,以及购买商品房或入住人才公寓等情况。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及时更新,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纳入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房或租住人才公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及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在全市编制限额内,由市及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对口安排到我市相关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工作。

第七条   D类、E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行政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在单位编制范围内,由市及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统筹安排到相关行政或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工作。

第八条  按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可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雇员职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配偶申请就业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提出就业申请,填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焦作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方式为申请人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人才类别,通过不同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条   符合A类、B类、C类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符合D类、E类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的县(市)区选择一所学校就读。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高中转学到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普通高中申请就读,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非我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享受我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八条  在我市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市教育局审核,具备报考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资格,可享受与我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按所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入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转入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向拟转入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技工类学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类中等职业学校向拟转入学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三)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资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资料:高层次人才证书、聘用(劳动)合同;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转学普通高中的,须提供学籍档案(含学分及综合素质评价认定结果);转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须提供新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及其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9号)和《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章  医保待遇

 

第四条  财政核拨(或核补)医疗经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他高层次人才按焦作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基础上,每年增加600—2000元。其中:A类人才增加2000元,B类人才增加1500元,C类人才增加1000元,D类人才增加800元,E类人才增加600元。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列入统筹的医疗费用再补助50%。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无固定工作的配偶、子女,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可不受户籍限制,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九条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开设“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如下医疗保健待遇。

(一)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定点医院,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二)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定点医院,成立由各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医疗保健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健康咨询和就诊、医疗、康复服务等。

(三)市人才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增加部分经费和住院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在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在县(市)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由单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的增加部分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每年3月31日前划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名单和增加标准,于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注入其医保个人帐户,并按个人帐户有关规定管理。高层次人才住院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费用从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