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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 人才(团队)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来源: 超级管理员  时间: 2018-10-19  浏览: 34272人次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焦作市委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焦发〔2016〕9号)精神,加快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任务: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力争5年内引进培育一批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一批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助推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

第三条  引进培育人才范围为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重点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成长性服务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主要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组织领导

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团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示范区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第五条  主要职责

市人才办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各项任务的督促落实。

市人社局负责前期需求调研,发布领军人才(团队)需求公告,受理并初步审核申报资料,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身份、职称等资料,对申报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审查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申报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资料,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初审阶段工作,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开展经济效益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学历等申报资料。

市公安局负责核实领军人才(团队)的护照等申报资料。

市审计局负责领军人才(团队)支持资金的抽查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政策兑现、人才服务保障等工作。

各县(市、区)、示范区负责领军人才(团队)的项目收集、审核、申报,以及落地衔接、后续跟踪服务、中期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引进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中,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焦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焦工作6个月以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或省“百人计划”个人申报条件,或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担任相当于正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才。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并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3.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或所创办企业须在焦作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技术处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

(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3年以上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的专家学者,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

2.在知名企业、金融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对于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

1.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2.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或关键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

3.本人在焦创办科技型企业,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或在焦与他人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所持股权不得低于30%。

(二)高层次创新人才

1.须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且有3年以上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

2.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

3.拥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尤其是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有一定工作经历并且担任中高级职务、能够带项目的创业人员、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高端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在焦作市范围内注册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或已有企业引进的领军人才(团队),均可申报焦作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实行常年受理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和人才认定标准,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市人社局对外发布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政策及申报公告,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二)组织申报。各县(市、区)、示范区负责本辖区的申报工作,市直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申报,驻焦企业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三)审核推荐。由各县(市、区)、示范区、市直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单位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年龄、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根据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四)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核实进入初选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对项目进行初审,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五)综合评审。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分为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价四个阶段。

市人才办负责制定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和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其他相关单位做好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和综合评价等阶段的配合服务工作。

(六)确定人选。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市人才办提出拟资助人才(团队)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资助对象,由市委、市政府发放《焦作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证书》、《焦作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七)项目资助。依据人才证书及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资助资金,兑现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确定资助对象后,由市人才办与人才(团队)签订《焦作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进度、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时间节点、预期完成目标等。其中要特别注明人才(团队)注册资金应占首期财政支持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效存续期内,企业应具有独立核算能力,可独立申报纳税。

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研究意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人才(团队)任务书签订后,由市财政局依据具体内容,首次拨付启动经费总额的50%,剩余的30%、20%在项目中期评估、终期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分别拨付。如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需提前动用经费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申请,经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拨付。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产业化、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需独立核算,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支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自签订任务书起正式实施,执行期为3年。

第十三条 中期评估

(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各县(市、区)、示范区组织相关部门抽调技术、财务专家共同组成中期评估小组,开展中期评估。

(二)评估内容。以申报的申报书、计划书及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中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主要提交材料包括:中期报告、公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估程序。采用听取汇报、专家质询、查阅证明材料及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四)评估结果。中期评估结束后,各县(市、区)、示范区组织部门需形成书面中期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才办。

第十四条  终期验收

(一)项目终期验收工作须在任务书终止之后半年内完成;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向市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二)验收主体。终期验收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和外聘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三)验收内容。以申报的申报书、计划书及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落实与使用管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验收时间。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管理对象在完成项目、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向市人才办提出验收申请。

(五)验收程序。采用项目汇报、审阅资料、专家质询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六)验收材料。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焦作市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团队)申报表》、《焦作市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团队)计划书》以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终期验收申请表。

3.验收报告,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水平以及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

4.公司经营报告,重点介绍项目实施期内的公司建设情况。

5.财务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经费到位、管理和支出情况。

6.项目所完成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七)验收结论。市人才办将终期验收结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做出终期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奖惩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安家补贴、生活补贴等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服务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的意见》(焦发〔2013〕7号)和《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2013年第19号政府令)执行。对于在引进和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二)中期评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启动经费总额的30%。中期评估“不合格”者,给予30个工作日的整改时间,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项目经费。已拨付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终期验收“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启动经费总额的20%。终期验收“不合格”者,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停止剩余20%启动经费拨付工作,已拨付的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引进人才(团队)单位或受支持人才(团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2.未对支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

4.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支持资金。

5.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6.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